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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登记,辽宁营口两老人被控寻衅滋事罪 | 张学军、鲍世凤案

江枫先生 思辩阁 2022-12-23

2021年3月2日晚,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的张学军、鲍世凤夫妇,被带到南法信派出所,警察称他们是“刑拘在逃人员”。
什么时候刑拘的?涉嫌什么罪名?因为何事?南法信派出所的警察给他们看了大石桥市公安局签发的拘留证: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拘。两位年近六旬的老人如坠五里云雾,3月4日被稀里糊涂地关进了顺义区看守所。
3月5日,辽宁省营口市下辖的大石桥市公安局的警察,跨市跨省跨越山海关,把两位老人带回老家,他们这才明确得知:他们因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登记,涉嫌寻衅滋事罪,予以刑事拘留。
事情要回溯到2010年,张学军、鲍世凤夫妇当时居住的大石桥市交通街联合里的房屋行将拆迁。张学军注意到,开发商存在提前售楼、多占地、五证不全、房屋拆迁许可证过期等问题。
张学军提出异议,双方未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,接下来他面临的是家中断水断电、垃圾堵塞楼道。
更让张学军想不到的是,2011年3月28日,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,他的房屋被拆掉了大半,现场房倒屋塌、一片狼藉。张学军向当地城建局、拆迁办等部门反映,答复是拆迁人员不小心拆的,只是拆掉了几块楼板。
张学军到大石桥市法院起诉。该院不予立案,并于2011年7月4日下达了准予强拆的行政裁决书,张学军、鲍世凤夫妇居住多年的房屋被彻底拆除。
(张学军、鲍世凤夫妇被“不小心”强拆的家)
之后两人向各级部门反映大石桥政府拆迁办违法强拆、大石桥法院下达违法的强拆裁决等问题。
失去了家园的他们从2011年起流落北京,靠打工维生。两人不定期地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部门反映,这些部门依法定流程接收材料、进行登记。直到2021年3月,大石桥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两人刑事拘留。 
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: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张学军、鲍世凤夫妇只是到信访部门排队、递交材料、反映诉求,信访部门接收材料、登记,期间他们没有任何过激的言行,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。无论从《刑法》还是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,都找不到任何词句能与两夫妇的涉案行为“对号入座”。 
办案部门的理由是,他们登记的次数太多了
《信访条例》赋予公民信访的权利,国家设置各级信访部门。访民依法信访是行使权利,信访部门接待访民、对访民的诉求进行登记是履行职责。
多和少的标准是什么?纵使登记了一万次一百万次,也是依法依程序办理,何罪之有?按办案部门的逻辑,张、鲍夫妇去登记是寻衅滋事犯罪,那么接受登记的信访部门及工作人员岂不是否构成共同犯罪?
张学军的辩护律师张凯、鲍世凤的辩护律师杨志朋、李对龙说:我们以往办理的信访寻衅滋事案件,办案部门多指控信访者在信访过程中有过激或不当的言行。但该案中,两夫妇真的只是依法依规进行信访登记,没有任何其他行为。办案部门经过详细的调查,也只是指控他们多次登记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饱受诟病的寻衅滋事罪,越来越沦为“口袋罪”。但张、鲍夫妇的行为,连“口袋”都够不上。
律师们认为,没有任何一条刑事法律规范将多次信访登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,本案指控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。并且,无论大石桥市公安局还是大石桥市法院,对本案都没有管辖权。
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,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,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张、鲍夫妇自2011年起居住在北京,本案指控的行为地是北京。本案从侦查阶段就违反规定,由没有管辖权的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,现在由大石桥市检察院移送大石桥市法院起诉。大石桥市法院不但没法定管辖权,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,其受理本案是错误的。 
律师们认为:
从罪刑法定原则而言,指控两夫妇因多次信访登记构成寻衅滋事罪是非常荒唐的,大石桥市法院应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,然后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而言,大石桥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,应层报上级,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,或者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,由大石桥市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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